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夏婴缩在电脑前吃泡面,也很为陆笙高兴,一个激动,汤都多喝了两口,喝完伸个懒腰,准备刷刷微博就开始画画。
虽然不用出门,但毕竟律和的合作还在,她也不能偷懒。
大概是这个题材稀少有趣,加上她也真的非常幸运,上一期条漫的热度直线飙升,转评赞一个刷新就是999+,甚至还被顶上了热搜。
夏婴边翻评论边笑得抽抽,这一期的大概内容是,例如甲想杀乙,往饮料里加了毒药送给乙。
但是甲又后悔了,去找乙要回饮料,乙在谎称自己已经丢了之后把饮料喝了,于是乙死了,就这么一个小案例。
而末尾留下的互动小问答是「请问甲需不需要负责」。
评论里大家一顿分析猛如虎,最后答案算不出。
“麻辣花蛤:饮料怎么来的我知道,事情怎么发生的我知道,人怎么死的我知道,最后判决我被难蒙了……请问这是人类能想出来的题目吗?”
在这条评论下边,另一个网友有理有据分析。
“你在干嘛鸭:按实质的客观行为说,甲把饮料给乙的时候就是着手,他也有主观想法,我觉得甲构成故意杀人。”
接着又有人为此展开。
“略略略就略略略:我不觉得哎,按照弗兰克公式,能达目的而不欲,为犯罪中止,这样算下来甲不构成犯罪吧。”
“你在干嘛鸭:可是他已经动完手了,采取了措施呀。”
“略略略就略略略:但甲中途有要回的动作,是乙说了谎,再说对于中止犯罪,造成损害的也当减轻处罚。”
“你在干嘛鸭:虽然但是……甲存在目的与行为,乙的死和他有直接因果关系,如若不然,难道乙是自杀吗?乙听了直接诈尸!”
“略略略就略略略:然而甲中途存在犯罪中止,就是让乙还给他,乙说扔了,那也就是甲的主观原因方面已经消失了呀。”
“你在干嘛鸭:但是他存在意图,且有了递毒的行为,然后乙也因为这个毒死掉了。”
“略略略就略略略:甲的中止行为要想成立,需要采取措施,他找乙要饮料,却被乙欺骗,误以为有毒的饮料已被扔掉。
乙后来的死亡结果是自己要喝的,甲的先前行为的因果关系已经切断了不是吗?”
基于这两位大佬的辩论,评论里另外盖起一座「高楼」。
有认真讨论的同学,也有看个热闹插科打诨儿的网友,「楼」里一时间精彩纷呈。
尤其是在一个网友认真推理完,居然当真得出乙属于自杀的结论时——
“居居小太阳:我笑疯了,哈哈哈,乙怎么会是自杀!”
“我论文查重必一次性过:自杀?什么自杀,怎么自杀?他不想死吧?!”
“枣泥泥:可能是过失自杀。”
“你真是个小机灵鬼儿:不如我们睡醒再说,我怀疑大家推理推傻了。”
夏婴从评论里出来,整个人笑到打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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