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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来孟小冬的这一公开声明,应是针对那些败坏她名誉的人的,可大概是那些人在她看来,是站在梅兰芳一边的,因此迁怒于梅兰芳,将他视作冤头债主,《启事》中,也就有点儿出言不逊了:
……经人介绍,与梅兰芳结婚。
冬当时年岁幼稚,世故不熟,一切皆听介绍人主持。
名定兼祧,尽人皆知。
乃兰芳含糊其事,于祧母去世之日,不能实践前言,致名分顿失保障。
虽经友人劝导,本人辩论,兰芳概置不理,足见毫无情义可言。
冬自叹身世苦恼,复遭打击,遂毅然与兰芳脱离家庭关系。
是我负人,抑人负我,世间自有公论,不待冬之赘言。
从这段话中,可以清晰地看出,梅、孟分手,乃孟小冬自认为梅兰芳&ldo;负&rdo;了她。
也就是说,她当初同意嫁给梅兰芳,是因为梅兰芳答应给她名份,但是后来,梅兰芳&ldo;不能实践其言&rdo;。
换句话说,她嫁了之后,没有如愿得到名份。
也看得出来,她是有些怨恨梅兰芳的。
那么,梅兰芳该不该给她名份呢?究竟是不是梅兰芳出尔反尔呢?不论其他,但从法律上说,无论梅兰芳内心愿望如何,他都不可能给孟小冬名份。
民国时,法律虽然并不禁止纳妾,但反对重婚,推行的是&ldo;一夫一妻&rdo;制。
既然娶妾并非婚姻,所以纳妾行为并不构成重婚。
也就是说,在婚姻存续阶段,一个男人只能纳妾,而不能另外娶妻,否则,构成重婚。
王明华去世后,福芝芳扶了正,成为梅兰芳法律上的妻子。
在这种情况下,梅兰芳又娶孟小冬,孟小冬的身份从法津上说,只能是妾,而不可能是妻。
梅兰芳是一位爱惜羽毛的人,也一直努力做一个有情有义的人,何况他当时,名气、地位都如何了得,如今却被人公开骂作&ldo;毫无情义可言&rdo;,应是如何恼火;孟小冬这一来,将给他的名誉带来自怎样程度的负面影响,应是如何气愤;而破口骂他的人,乃是自己曾经深爱过的,这又使他如何尴尬,都不难想见。
他完全可以从维护自己的名声出发,撰文加以驳斥,可是他却没有那样做。
由此即便不能足见他对孟小冬的情义,也足见他的涵养与宽容了。
孟小冬在《启事》里,加重语气说到那桩劫案:
数年前,九条胡同有李某,威迫兰芳,致生剧变。
有人以为冬与李某颇有关系,当日举动,疑系因冬而发……冬与李某素未谋面,且与兰芳未结婚前,从未与任何人交际往来……冬秉承父训,重视人格,耿耿此怀,惟天可鉴。
今忽以李事涉及冬身,实堪痛恨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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